给上级单位买的办公桌,他们没给我们钱,桌子也拿不回来的,该怎么做账?



财税问题 1103浏览 小白 于 2685天前 发布
2 个回答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同时还规定企业发生以上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结合上述资料,做法依旧应当为视同销售

发票开的是本单位,这种做法购买的物品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购买时作为进项做账,送给上级单位时作为销项做账即可

收藏 0 收藏
关注 1 关注
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