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但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