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财税问题 1125浏览 公子苏 于 2864天前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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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也就是说,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即使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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