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们需要注意,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需要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前完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准予加计扣除。只要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那么研发费用的的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有哪些呢?
第一,人工费用大量虚列。将不直接参与研发的人员列入研发费用中的“在职人员费用”,尤其是部门领导的薪水明显高于普通研发人员,构成巨大的人工费用。
第二,人工费用名目繁多。在人工费用的明细中,除了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补贴,比如高温补贴交通补助等,这些均不在扣除范围内
第三,折旧费、租赁费和运行维护费违规操作。将研发项目使用过的总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都作了一次性列支扣除的账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将设备全部残值结转入当期研发费中申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