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红包抢得欢,你知道其中的税务问题吗?


过年期间,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会选择通过网络渠道向用户发放现金红包。对很多人而言,过年最大的乐趣不再是年本身,而是抢红包!小记也深受其“害”。红包抢得欢,你知道其中的税务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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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年期间的红包,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需要知道:

①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②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在小记可以撒欢儿去抢红包啦~小伙伴们,这个税务问题要引起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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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记 发表于 2865天前 阅读 ( 782 ) 分类:财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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