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支付的10万元设备租金,即便是取得专票,也不得全部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支付的设备租金费用既用于一般计税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按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今年支付的10万元设备租金,若是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政策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