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补贴是什么,能划分为哪个类别的资金?


政府专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


问: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专项用于燃气价格补贴。资金拨付文件规定:“请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入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内报财政局备案。”问企业2016年取得的财政资金1亿元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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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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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记 发表于 2436天前 阅读 ( 2701 ) 分类: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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