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真的吗?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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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发生如上视同销售行为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若同时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还需要一并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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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记 发表于 2498天前 阅读 ( 927 ) 分类: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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