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你是不是也在想着今年能拿多少年终奖,决定是否回家过年啊?很多公司因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很大一部分公司是这么安排的: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
其实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以下是科目君找了另一种不同的年终奖账务处理方式,小伙伴赶紧学起来,为自己多赚一笔过年红包哦!
1 方法一
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2 方法二
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科目君
其他应付款——小记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科目君
其他应付款——小记等
贷:银行存款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3 方法解析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并未细化到每个员工身上,员工并无权进行提取。在第一种方式下,员工就取得70%部分可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30%部分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第二种方式,员工1月份取得70%奖金的现金,同时取得30%债权,也就是说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现金+债权”,此时可就全部奖金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