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稽查局人员通过对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公司老板(也就是法定代表人)私人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和家具用品,取得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0份。陶某将这些发票带回公司,交由财务计入公司管理费用,一共是35万。随后陶某在公司报销了这笔费用,财务将这笔费用在税前扣除了,但没有做纳税调整。稽查局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并罚款,罚款占税款的50%!损失更大,这就是老板贪图一时便宜的下场!
在这里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在处理老板私人消费和公司成本时,明显把这两项混为一谈了。这样的会计核算结果无疑是失真的,不可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另外,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不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列入了企业成本,需要做纳税调增。
企业大金额列支的成本必定会被列为重点排查对象,对于那些品名只为办公用品而没有购物清单的发票更是可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最重要的就是判断合理性!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自身对成本保持一定敏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