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发票不代表已经付款,付了款也不代表就有发票收,科目君收集到关于这方面的几个常见情况,大家来讨论讨论。
1、有发票等于已付款。
我国《发票管理办理》中有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法院认为有发票方为已付款。所以这就警示我们合同的重要性!在从事交易时,一定要完善合同。如果是先开发票后付款等情况存在,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万一合同中没有涉及到,也无法再进行修改时,则可以在签收发票时备注款项未付。
但是,这其中有一点要注意,卖方一旦开具发票了,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需要纳税,很可能会加重负担。
2、卖方拒开发票。
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对不开发票行为税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罚款,对仍不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税务机关为相应纳税人代开发票。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买方可以主张经济损失,卖方需要承担。
3、仅凭发票无法证明交易。
法院认为发票仅是结算工具,是税收凭证,不能替代交易合同,不能充分证明买卖关系。在实际交易行为中,通常都是业务先发生,之后再取得发票。业务发生时,会计还没有介入账务处理,等收到发票再入账,这就会给企业税收造成一定争议。这个时候如果企业没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佐证业务发生的时间,那么企业可能面临法院和税务机关都不支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