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在这个问题中,有两个点被大家所议论。
1、离职补偿金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2、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基数?
离职补偿金,说白了就是企业裁员后对员工进行的经济补偿。相比于员工更关心自己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金时,企业则更在意离职补偿金的做账问题。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到职工薪酬,是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所以,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按照“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这两个点时孰早的原则,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既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与企业正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应当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予以税前扣除。
那么,平时企业对员工的福利费,离职补偿金能作为其的计提基数吗?
据规定,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要知道,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的“合理工资、薪金”在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包括“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离职补偿金不能作为前三者的计提基数。所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前不是工资范畴,也不是福利费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