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发现一家企业在所有经营费用中,差旅费支出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70%,单笔最高的金额在十几万。管理费用的这个占比,明显高的不同寻常。
于是税务机关找到企业相关人员,得到的解释无非是业务部门经常要对不同投资项目外出考察,差旅费自然很高。这个解释在税务机关面前没有说服力,于是针对此类业务展开详细调查,发现账本中就的差旅费依附的凭证大都是旅行社和酒店开的发票,涉外部分也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并且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再者,涉外部门的差旅费,酒店提供的确认单上的人员并非该投资公司在职人员。
在得到以上证据之后,税务机关约谈了企业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些非正常的大额差旅费均为企业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业经营无关,但因取得了真实合法的发票财务入账时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做了列支。最终,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时处罚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由企业承担。并且,个税的相关条例中有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啊,差旅费账务处理仅凭证合法远远不够,处理不好将会导致税务风险!企业为此承担的将不仅仅是行政处罚,严重的话会影响到企业信用级别,得不偿失。